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变更内容涉及修改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二)变更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变更容积率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及时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涉及其他部门已作出的许可审批的,应当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变更内容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