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一致。临时建设项目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未开工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