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开工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