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核发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