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规划许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查后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隶属于街道办事处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初步审查;

(三)跨县(市)行政区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