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的区域批准新建项目。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应当配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并在竣工后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