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下列区域的城市设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

(一)城市重要广场周边、商业中心区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区;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三)沿江、滨水地区等城市重要景观地段;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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