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下列区域的城市设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一)城市重要广场周边、商业中心区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区;(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三)沿江、滨水地区等城市重要景观地段;(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