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旧址文物,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旧址保护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旧址保护规划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并有计划地组织旧址挖掘、科学研究和宣传展示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