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对旧址建筑实施下列行为:

(二)存放、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堆放杂物(四)改变擅自添加设备或者构件;

(五)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存放、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野炊;()在指定区域外设立营业摊点,兜售商品;

(七)其他损毁或者破坏旧址及历史风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