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