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市卫生部门应当制定以下与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工作相配套的规定:(一)可实施移植的人体器官的种类目录;(二)人体器官保存库的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三)对不适宜植入的人体器官的具体处理办法;(四)人体器官信息库的管理和保密规定;(五)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的资格认定办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