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第十五条已废止摘取的人体器官经检查不适宜植入的,可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或者予以焚毁,但应当报市卫生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