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主管违法建筑问题的处理工作;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处理违法建筑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