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