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对雷击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