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第十八条已修改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