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以及个人来本市投资、捐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举办有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活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