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提倡文明祭祀。特定节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特定路段指定区域设置焚烧器具供市民使用。

市民应当在城市特定路段指定区域焚烧祭祀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