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建筑垃圾的处置等项经营,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