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城市主干道和广场、火车站、客运站、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等处,以及医院、学校周边不得从事占道经营活动。其他允许临时占道经营地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范围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占道活动,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