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户外牌匾、广告设置不得遮档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交通管理基础设施。

户外广告版面出现空置时,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空置超过20日的,处每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