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九条有效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24日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