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24日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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