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法规案在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将提出的法规案撤回。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