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编制本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内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

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任期的第一年内完成;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内完成。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