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需要进行解释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需要进行解释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定不予解释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要求人,并且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