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