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对因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而减少的公益林面积未予以安排恢复或者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拒不安排代为补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