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规划、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益林的保护,按照《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