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议案,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就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承办的议案,承办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