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三章 推广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农业技术进行评价,定期制定、公布推广目录并且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