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视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