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发出噪声的音响器材,不得在十一时三十分至十三时三十分、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叫买叫卖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