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等级公路等交通工程项目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