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发生险情需要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将夜间连续施工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险情特别紧急的,可以在险情发生后十二小时内补报。抢修、抢险作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日内出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