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工业生产活动:(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在前款规定范围外设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应当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