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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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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因建设等原因需要堆放的,须经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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