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因建设等原因需要堆放的,须经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