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