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及规划区外的主干道、旅游线路上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候车亭、招呼站和停车场等服务设施;应当依法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险场所。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