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七十三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