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