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