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