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审议、修改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