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