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