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