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