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终止该项法规案的审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