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提出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