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