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第二节 运输第二十条有效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泄漏或者随意倾倒,造成道路或者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