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一)书面申请,写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址,建筑垃圾种类和数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名称;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文件;
(三)建筑垃圾排放量以及可以核算的相关资料;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同意处置建筑垃圾的证明材料;
(五)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六)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
(七)运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八)运输单位具有适度规模运输车辆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九)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证明文件;
(十)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