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九条已修改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中每方协商代表一般三至九人,双方代表人数相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人数可以适当增加。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